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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治 企業管治常規差異概述

美國國內發行人企業管治常規

於二○○三年十一月,紐約證券交易所(「紐約證交所」)為上市公司制訂新版企業管治規則。根據該等新規則,非美國發行人較之美國國內發行人須遵守一套更為有限之企業管治規則。作為非美國發行人,本公司須遵守三條紐約證交所規則:(1)於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本公司須符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交會」)審核委員會之規定,而本公司已符合有關規定;(2)本公司之任何高級管理人員獲悉有任何嚴重違反適用企業管治規則之情況後,本公司之行政總裁須立即書面通知紐約證交所;及(3)本公司須提交本公司之企業管治常規與美國公司根據紐約證交所上市準則所奉行之企業管治常規之間任何重大差異之簡要介紹。

下表簡述本公司之企業管治常規與美國國內發行人所奉行紐約證交所企業管治常規之間之重大差異。如欲參閱和記電訊採納之每條紐約證交所規則,請點擊每項「紐約證交所資料」,即會顯示相應之和記電訊解釋。

紐約證交所上市公司手冊之章節 針對美國國內發行人之紐約證交所企業管治規則
303A.01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須佔大多數

303A.03

上市公司之非管理層董事須定期召開無管理層出席之行政會議,而獨立董事則須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召開無管理層出席之行政會議

303A.04

上市公司須設有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之提名/企業管治委員會,並以組織章程書面界定若干基本指定職責。

303A.05

上市公司須設有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之薪酬委員會,並以組章程書面界定若干基本指定職責。

303A.06
303A.07

上市公司須設有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之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須為獨立董事,符合經修訂之一九三四年美國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0A-3條之獨立性規定。審核委員會須制訂組織章程書面界定若干基本職責。

303A.09

上市公司須採納及披露涵蓋若干基本指定議題之企業管治指引。

303A.12

每家上市公司之行政總裁須每年向紐約證交所書面證明其並不知悉其公司有違反任何紐約證交所企業管治上市準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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